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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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婚離婚的子女撫養權應該跟誰?

一、已結婚離婚子女撫養權應該跟誰?

已結婚離婚的子女撫養權應該跟誰?

1、子女撫養關係應當根據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一方再婚後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3、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三、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1、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

2、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

3、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綜上所述,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有嚴重疾病,不能撫養子女的,與子女生活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虐待子女,子女與其生活不利於身心健康,10週歲以上子女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的,其他理由要求變更撫養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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