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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65歲老人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65歲老人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傷殘鑑定標準交通事故

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標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

【適用範圍】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1、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2、評定標準:

4.10.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b.外傷性癲癇,藥物能夠控制,但遺留腦電圖中度以上改變;

c. 輕度失語或構音障礙;

d. 單側輕度面癱,難以恢復;

e. 輕度不自主運動或共濟失調;

f. 斜視、複視、視錯覺、眼球震顫等視覺障礙;

g. 半身或偏身型淺感覺分離性缺失;

h. 一肢體完全性感覺缺失

i. 節段性完全性感覺缺失;

j. 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4.10.2 頭面部損傷致:

a. 一眼低視力1級;

b. 一側眼瞼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視野中度缺損(直徑小於60°);

d. 淚小管損傷,遺留溢淚症狀;

e.眼內異物存留;

f.外傷性白內障;

g. 外傷性腦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頜骨、下頜骨缺損,牙齒脫落4枚以上;

i. 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顳下頜關節損傷,輕度張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聽覺障礙;或雙耳中度聽覺障礙;

m. 一側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積6cm2以上;或面部線條狀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細小疲痕(或色素明顯改變)面積15cm2以上;

q. 頭皮無毛髮40cm2以上;

r.顱骨缺損4cm2以上,遺留神經系統輕度症狀和體徵;或顱骨缺損6cm2以上,無神經系統症狀和體徵;

s. 頜面部骨及軟組織缺損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損傷致:

a. 頸椎或腰椎畸形愈臺,頸部或腰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癒合,輕度影響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體三分之一以上壓縮性骨折。

4.10.4 頸部損傷致:

a. 瘢痕形成,頸部活動度喪失10%以上;

b. 輕度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c. 頸前三角區瘢痕面積20cm2以上。

4.10.5 胸部損傷致:

a. 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補;

d.胸膜粘連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損傷致:

a. 胃、腸、消化腺等破裂修補;

b. 膽囊破裂修補;

c.腸繫膜損傷修補;

d.脾破裂修補;

e.腎破裂修補或腎功能輕度障礙;

f.膈肌破裂修補。

4.10.7 盆部損傷致:

a. 骨盆傾斜,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癒合;

c. 一側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縮;

d. 一側輸卵管缺失或閉鎖;

e. 子宮破裂修補;

f. 一側輸尿管嚴重狹窄;

g.膀胱破裂修補;

h. 尿道輕度狹窄;

i. 直腸、肛門損傷,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礙。

4.10.8 會陰部損傷致:

a. 陰莖龜頭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陰莖包皮損傷,瘢痕形成,影響功能;

c. 一側輸精管缺失(或閉鎖);

d. 一側睪丸缺失或完全萎縮;

e.陰囊損傷,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陰、陰道損傷致陰道狹窄,影響功能。

4.10.10 肢體損傷致:

a. 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 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 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 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 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 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 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4.10.11 面板損傷致癱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以上。

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標準:

【適用範圍】工傷職業病

1、劃分依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護理依賴。

2、評定標準: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外傷後受傷節段脊柱骨性關節炎伴腰痛,年齡在50歲以下者;

5)椎間盤突出症未做手術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7)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積>50 cm2,並有明顯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10)除拇指外,餘3~4指末節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積>100 cm2;

13)膝關節半月板損傷、膝關節交叉韌帶損傷未做手術者;

14)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

15)一手或兩手慢性放射性面板損傷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矯正視力≤0.5,另一跟矯正視力≥0.8;

17)雙眼矯正視力≤0.8;

18)一側或雙側瞼外翻或瞼閉合不全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19)上瞼下垂蓋及瞳孔1/3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0)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行成形手術後矯正者;

21)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術後人工晶狀體跟,矯正視力正常者;

22)職業性及外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正常者;

23)晶狀體部分脫位;

24)眶內異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內異物未取出者;

26)外傷性瞳孔放大;

27)角鞏膜穿通傷治癒者;

28)雙耳聽力損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雙側前庭功能喪失,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30)鉻鼻病(無症狀者);

31)嗅覺喪失;

32)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

33)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困難I度;

34)鼻竇或面頰部有異物未取出;

35)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36)鼻中隔穿孔;

37)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38)血、氣胸行單純閉式引流術後,胸膜粘連增厚;

39)開胸探查術後;

40)肝外傷保守治療後;

41)胰損傷保守治療後;

42)脾損傷保守治療後;

43)腎損傷保守治療後;

44)膀胱外傷保守治療後;

45)卵巢修補術後;

46)輸卵管修補術後;

47)乳腺修補術後;

48)免疫功能輕度減退;

49)慢性輕度磷中毒;

50)工業性氟病I期;

51)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52)減壓性骨壞死I期;

53)一度牙酸蝕病;

54)職業性面板病久治不愈。

三、醫療事故傷殘評定

【鑑定標準】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

【適用範圍】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傷殘程度評定。

【具體規定】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傷殘等級為十級。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7、甲狀腺功能低下;

8、支氣管損傷需行手術治療;

9、器械或異物誤入消化道,需開腹取出;

10、一拇指指關節功能不全;

11、雙小腿肌力IV級(四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大、小便輕度失禁;

12、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側彎30度以上;

13、手術後當時引起脊柱後凸成角(胸段大於60度,胸腰段大於30度,腰段大於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軀幹或肢體畸形又嚴重加重;

15、損傷重要臟器,修補後功能有輕微障礙。

四、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

【鑑定標準】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2005)

【備註】《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並未正式頒發,各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體損傷殘疾程度的鑑定標準,除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等有國家標準的鑑定外,其他情況下可由法院酌情確定統一適用的鑑定標準。

【具體規定】2.10十級殘疾

2.10.1邊緣智慧狀態。

2.10.2人格改變。

2.10.3顱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顱腦損傷經開顱手術治療(單純減壓術除外)。

2.10.5腦脊液漏修補術後。

2.10.6雙側前庭功能障礙。

2.10.7顱內異物。

2.10.8頭皮損傷瘢痕形成或無毛髮,面積達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條索狀瘢痕10cm以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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