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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跟平時上班都是一樣的,是正式從開始休產假以後女職工開始享受生育津貼,而且生育津貼跟工資是不能同時享有的,只不過生育津貼低於自己平均工資的話,那麼企業需要補足差額。剛開始懷孕還是要正確對待自己的工作的。

懷孕期間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什麼?

1、懷孕期間工資發放標準跟平時都是一樣的,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為:月繳費工資/30天乘以產假天數。

2、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但是,若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基數低於女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收入,那麼將導致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低於其正常出勤期間的工資,企業需要予以差額補足。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懷孕期間公司降低薪資是違反我國《勞動法》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行為。如果出現了降薪,除了向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反饋,還可以積極向勞動管理部門舉報,或者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懷孕期間不能降員工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因此,用人單位的降低孕婦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可以維權。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對請產假的工資待遇與請病假的工資待遇規定是不同的。請產假的,懷孕期間工資是按照底薪計算。而要是病假的話,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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