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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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處罰降低條件是什麼?

醉駕處罰降低條件是什麼?

一、醉駕處罰降低條件是什麼?

醉駕處罰降低條件包括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型別、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屬於情節比較輕微:

一是挪動車位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並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車輛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發。

二是救治病人型。該型別的被告人為送生病的家人去醫院急診或者趕去醫院陪同家人急診而醉駕。

三是睡覺休息型。該型別的被告人在行駛一段距離後主動放棄醉駕,靠邊停車睡覺。

四是隔時醉駕型。該型別的被告人飲酒後將車停放在飯店門口,間隔數小時或隔夜回飯店取車駕駛,但血液酒精含量仍達醉駕標準。

五是尚未駛出型。該型別被告人在道路上準備駕駛尚未駛出時即被查獲。

六是被醉駕追尾型。該型別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較低,雖發生交通事故,但對方亦醉駕且負事故全部責任。

二、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減輕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限制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狀態,指因年齡、精神狀況、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或降低的情況。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四種:

(1)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聾又啞的人;

(4)盲人。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醉駕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做出不同的處罰,如果情節比較輕微可以按照具體的情況減緩處罰,減輕刑事責任的情形包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聾又啞的人,盲人,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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