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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比例法律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比例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主要責任賠償比例法律依據是什麼?

主要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責任主要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對應的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100%、60-90%、50%、10-40%、0%,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主次責任的賠償比例一般為7:3。

發生交通事故,如果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超過限額的部分,雙方要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雙方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1、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

2、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3、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

這種情況是指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此情況較為特殊,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責任,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4、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複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所以如果是出現了交通事故,那麼交警部門會在造成的結果進行勘察之後,確定誰來承擔責任,而通常是確定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如果雙方需要承擔同等的責任,那麼是各自承擔50%,除此之外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完全責任,那麼是100%,如果沒有責任,通常就一點賠償都不需要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