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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一、經濟仲裁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經濟仲裁案件的特點是什麼

第一,仲裁機構屬於民間  組織,其成員多為各行業的專家。由於民事糾紛與商事糾紛往往涉及專業知識領域,因而聘請相關行業的專家擔任仲裁員有利於案件的正確處理。

第二,仲裁系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解決爭議的方式,這就能使雙方更容易接受仲裁的處理,自覺執行裁決。

第三,仲裁程式比較簡單,不僅耗時少,而且費用低,與訴訟制度相比,對當事人更具有吸引力。

第四,仲裁一般不實行公開審理,有利於保護當事人不願洩露的商業祕密。

經濟仲裁是一種和平解決經濟糾紛的方法,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的事項或問題提交給公正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該第三者成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亦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經濟仲裁至少可以適用於以下兩個領域:

1、涉外經濟仲裁,主要處理國際貿易中帶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爭議。1956年以來,我國政府也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關仲裁委員會,負責解決對外貿易和遠洋運輸中產生的一切爭議。

2、國內經濟仲裁。專門解決業主與僱傭者,承包人與發包人、專職開業醫生與病人之間有勞資關係,權利、利益等的爭議。

二、簡易仲裁程式

一般來說,簡易仲裁程式是指仲裁機構審理簡單的仲裁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宜行的仲裁程式。

簡易仲裁程式是相對於普通仲裁程式而言的,是對普通仲裁程式某些程式的簡化。但應當明確,這種簡化主要表現在某些程式的靈活處理和有關期限上的縮短。而在仲裁程式的必經階段、仲裁庭的權利義務上則不能簡化。

簡易仲裁程式的適用範圍敢即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仲裁程式審理。具體說,它適用於兩類案件:

1、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的案件;

2、爭議金額雖超過人民幣五十萬元,但經一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由仲裁委員會徵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爭議雙方當事人有權約定是否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或裁決書經雙方當事人接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或者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在日常生活當中產生經濟糾紛的時候,一般是可以選擇協商或者是條件處理,還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是申請起訴處理,一般來說如果能夠申請仲裁的話會更加便捷一些,因為仲裁相當於起訴程式一下會更加簡便,靈活性也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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