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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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第三人判決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第三人判決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第三人判決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第三人賠償問題規定是由第三人按照責任比例來進行賠償。第三人如果不存在著過錯,那麼不需要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的範圍也包括有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的其他的費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釋解讀及案例》第十七條

【解釋條款】

第十七條,【交強險第三人的範圍】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

《交強險條例》第3條、第21條均將被保險人排除在“受害人”(也就是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但一些交通事故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本車的實際駕駛人不是投保人,非車上人員的投保人員受到本車損害,此時被保險人是實際駕駛人,投保人此時與其他人一樣,處於第三人的地位,交強險應予賠償,賠償範圍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保險賠償規定是什麼?

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致投保人損害保險公司仍應對投保人進行賠償

60%以上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是由肇事司機、肇事車輛所有人、肇事司機所在單位等主體對各自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不瞭解引發的。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體有16種情況:

1、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司機暫無力賠償,由司機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

2、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司機執行職務,即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行為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該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3、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僱用司機從事運輸,車主或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5、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肇事,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6、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擅自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7、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8、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9、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墊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肇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1、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不屬同一單位,司機與使用機動車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先行墊付賠償;

12、無償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機與受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13、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不放棄繼承,只在所繼承財產額的過錯責任原則說。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因無遺產可供繼承,繼承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無票旅客乘車,運輸過程中死亡,承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5、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減少司機賠償責任;

16、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在我們國家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涉及到第3人,如果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即使是雙方協商不成,鬧到法院進行判決的話,也需要由第3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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