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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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侵權責任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侵權責任認定規定是什麼?

勞動侵權責任認定規定是什麼?

1、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

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這種情況下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過錯責任、替代責任。此外,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這解決了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的內部求償問題。

2、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

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根據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過錯責任。

3、提供勞務一方在勞務期間遭受第三人侵害

如果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期間遭受第三人侵害,《民法典》賦予遭受第三人侵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以選擇權,其既可以請求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侵權責任的舉證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中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著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認定侵權責任需要有侵權行為存在,侵權責任中的舉證原則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日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類原則是處理民事糾紛時所應用的主要原則,訴訟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的同時,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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