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中隊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一、對交警中隊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否可以?
對交警中隊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是可以的,被害人對處罰行為不服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複議機關及其職責】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 統 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二、行政複議決定如何做出
1、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2、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3、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4、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代的社會,提出行政複議應當是再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的60天時間之內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而且行政複議需要儘量的通過書面的方式提出來。且根據法律當中的規定,行政複議提出必須是對於具體行政行為不服,這是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