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問題有哪些內容和原則呢

離婚協議子女撫養內容:
1、撫養費的數額、撫養費支付方式以及撫養費發生變更的處理辦法;
2、探視權的規定;
3、其他約定事項;
4、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5、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6、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7、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原則: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考慮。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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