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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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時,雙方自願簽訂離婚協議的是協議離婚嗎?離婚協議中該如何約定子女的撫養權?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有哪些?離婚協議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有哪些?其中涉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講解。

一、自願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與子女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離婚後子女的撫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盒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四、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額,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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