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撫養權變更條件 普法法律網 子女撫養律師解答 7.75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條件是: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者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TAG標籤:變更 子女撫養 撫養權 協議 婚姻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