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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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債務重組資產抵債稅務怎麼處理?

債務人(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轉讓非現金資產,再以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債務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企業)應當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

符合債務重組資產抵債稅務怎麼處理?

在以債務轉換為資本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除企業改組或者清算另有規定外,債務人(企業)應當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債權人(企業)應當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該項投資的計稅成本。

債務重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三)債務轉換為資本,包括國有企業債轉股;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等;

(五)以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方式組合進行的混合重組。

債務重組業務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非現金資產償還債務等,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非現金資產相關的稅費)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衝減應納稅所得。

用資產抵債的方式處理公司債務,債權人取得非現金資產時,應該按照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通常來說,資產重組的方式包括以低於債務計稅成本的現金清償債務,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化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或使用上述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