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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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帳本儲存年限

依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儲存3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儲存3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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