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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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關於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法目前並無明文規定,學界觀點不一,總結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無權利能力之社團說。此說認為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資格,不具有權利能力,屬於無權利能力的社團。
2、合夥說。此說認為,公司設立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為合夥人,發起人所形成的團體為合夥,公司未能設立成功的,由發起人對該團體的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
3、非法人團體說。此說認為,設立中公司是為了某種合法目的而聯合為一體的,非按法人的立法規則設立的人之集合體,能夠以團體的名義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其財產受法律保護。
我們認為,設立中公司作為公司的雛形,在接受了股東出資之後已經有相應的財產承擔責任;建立了相應的組織機構之後,已經具有了行為能力和意思能力,能夠以團體的意思去從事一定行為。但從法律形式上看,由於其未履行登記,未獲法律人格,應為非法人團體,因其構成要件又有別於一般非法人團體,故可視為一種特殊的非法人團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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