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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代表的風險有哪些?

企業法人代表的風險有哪些?

1、民事責任風險。

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檔案,仍需承擔法律責任;實際控制人失蹤或無法找到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人,掛名法定代表人也將面臨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指的是企業、公司)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個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3、刑事責任風險。

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觸犯到的罪名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智慧財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等。

4、自創公司受限風險。

若掛名公司不能完美善後,日後自創公司將面臨諸多限制。《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擔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

5、被採取強制措施及限制消費的的風險。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如罰款、拘留。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上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法人就是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獨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社會經濟組織;一般法人所需要面臨的風險有很多,只要不按《公司法》的規定來履行自己的義務,那麼輕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嚴重者是可以按刑事條款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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