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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長產生是如何規定

公司法董事長產生是如何規定

公司法董事長產生是如何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1、《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2、《公司法》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會的職權有哪些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公司的董事長是由公司的股東會進行選舉出來的。不過董事長也是有任期的,每屆的董事長任期不可以超過三年,不過董事長可以進行連續連任,在董事長任職期間,股東會的成員,不可以無緣無故的進行解除,必須要要召開董事會進行主持。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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