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外包和託管需要分開辦理嗎?
一、外包和託管的概念:
1、綜合託管業務:綜合服務屬於經紀業務及融資融券等業務的延伸服務,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資格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公司”)行使。
2、外包服務:根據《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基金外包業務內容主要包括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資訊科技系統等。開展外包服務的機構應當備案併成為中基協會員。外包機構可以同時開展託管業務,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需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二、關於私募基金託管人問題:
1、依據《基金法》第33條“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2、具有資格的服務機構 :
除商業銀行外,根據證監會2016年4月22日公佈的依據《基金法》已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名單為:
經證監會行政許可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券商名單(截至2016年3月):
(1)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2)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3)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
(4)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5)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州
(6)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7)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8)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9)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10)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
上文我們介紹了外包和託管以及具有資格的金融機構,作為基金託管人的金融機構必須擁有相應的資質,資質審查也相當嚴格,除了商業銀行還有就是已經名列出來的十家公司。對於外包和託管兩項業務之間的關係和相關性大小我們也應該有了一個比較具體的認識。對於“私募基金外包和託管需要分開辦理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我想大家也已經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