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富有忠實和勤勉義務是什麼?
股東忠實勤勉義務體現在股東應當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將個人利益置於公司及其它股東利益之上、要積極的參會公司經營管理,提出自己合理建議等。作為股東,尤其是大股東,應當盡到忠實義務,履行好股東職責。
(一)忠實義務是基於公司對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合理信賴產生的義務。
1. 不得謀利的義務
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基於其身份關係而獲益,否則,應當返還其收益。
主要表現:
(1) 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 侵佔公司財產
(3) 挪用公司資金
(4)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5)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看公司給其的授權而定)
(6)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2. 避免衝突的義務
(1) 與公司交易
主要表現: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 利用公司的財產、機會和資訊
主要表現: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3) 與公司的競爭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二)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勤勉義務,又被稱為注意義務、謹慎義務,是指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處理公司事務必須出於善意,並盡到普通謹慎之人在相似的地位和情況下所應有的合理的謹慎、勤勉和注意。
勤勉義務的一般標準包括三個方面:
(1)善意;
(2)應當像處於類似位置的普通謹慎人那樣在類似情況下所應盡到的注意;
(3)需合理的相信其行為是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
勤勉義務的規定沒有忠實義務那麼具體,在司法實踐中很難進行認定
股東對公司有忠實和勤勉義務,不能做出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