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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託管方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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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託管方問題有哪些?

現如今,很多投資者對資金的安全問題十分的重視,一些私募基金產品,也實現了託管制度,私募基金託管涉及的問題有很多,稍有不注意,會造成財產的損失,但是很多人對私募基金託管方問題不是很瞭解,會有很多疑問,那麼私募基金託管方問題有哪些?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為您進行解答。

一、私募基金託管方几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外包指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私募基金銷售、銷售支付業務的機構開立銷售結算資金歸集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外包指引》第十四條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所述監督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和獲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

2、《外包指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各參與方應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責。協議內容應包括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反洗錢義務履職及責任劃分、基金銷售資訊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等。

3、《外包指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基金份額(權益)登記,並以自身名義開立註冊登記賬戶的,應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在監督協議中明確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

二、私募基金強制託管是什麼意思?

(一)私募基金是否必須託管?

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二)私募基金的託管銀行需要有什麼資質或要求嗎?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證券基金託管銀行,也就是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淨資產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2)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3)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4)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該沒有專門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較大的銀行也都能滿足上面這些條件。

(三)私募基金資訊披露時間

《管理辦法》要求,私募基金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資訊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檔案;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基金的投資情況;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資訊。

同時,《管理辦法》對基金運作期間的資訊披露作出了詳細規定。根據新規,私募基金執行期間,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資訊。單隻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淨值資訊。此外,私募基金執行期間,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投資者披露報告期末基金淨值和基金份額總額、基金的財務情況、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槓桿情況等資訊。

以上就是關於私募基金託管方問題有哪些的相關解釋。私募基金是要託管在銀行賬戶的,這樣能夠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財產安全問題。而且,私募基金也不是必須要求託管的。希望大家在投資理財時,能夠在瞭解了相關規定後,在進行投資,避免造成資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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