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普法法律網 經營管理 1.58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TAG標籤:法律依據 經營管理 公司經營 集體土地 撤銷 使用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