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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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開發商破產清算政府要求放棄違約金合法嗎?

政府幹預破產清算不合法。違約金不能申報破產債權

房屋開發商破產清算政府要求放棄違約金合法嗎?

1、房地產開發商破產清算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政府行政管理,政府不應干預房地產開發商與其債權人的破產清算;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破產清算時,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節選)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附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節選) 第五十五條下列債權屬於破產債權:

(一)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二)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

(三)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

(四)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

(五)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

(六)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

(七)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

(八)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

(九)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

(十)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

(十一)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因侵權、違約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而產生的賠償責任;

(十二)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以上第(五)項債權以實際損失為計算原則。違約金不作為破產債權,定金不再適用定金罰則。

房屋開發商破產清算時應該根據自己企業的相關情況成立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清算期間不受任何其他企業、政府的干涉。政府作為行政主體,與公司的地位不同,不能利用其職權對企業自身的破產結算進行干涉,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只能是對市場的相應的指導,而不能直接進行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