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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聘用虛構勞動關係的手段是什麼?

我們知道每一個入職者都會在入職的時候與吃或者單位都會簽訂一個勞動合同去勞動關係,因此勞動關係對勞動者來說是至關重要的,有時候我們會發現很多虛假假冒的勞動關係,嚴重危害了公司的利益,那夫妻聘用虛構勞動關係的手段是什麼?下面就對此問題進行詳細的介紹。

夫妻聘用虛構勞動關係的手段是什麼?

一、夫妻聘用虛構勞動關係的手段是什麼?

1、虛構勞動合同

2、虛構勞動事實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呢?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公司招聘你工作,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規定,先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申請勞動仲裁,你必須證明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加以證明:

一是儘量提供能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的相關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要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平時儘可能收集、儲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而且要出庭作證,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

三是讓自己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予以證明,證明自己曾經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向其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調查取證。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就意味著公司要給員工發工資,很多人為了個人的利益,會構建一些虛假的資訊也就是虛假的勞動關係來獲取一定的工資利益,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利益,依法要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