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在哪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變更的 普法法律網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2.9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1、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變更。【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TAG標籤:勞動合同 勞動糾紛 勞動保障 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