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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安置房買賣合同

如皋安置房買賣合同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安置房買賣合同

安置房買賣合同必不可少的內容有房屋交付方式:

1、本合同簽署後,出賣人應將所持有的《安置協議書》原件交由買受人保管;

2、出賣人應在通知交房後五日內,將約定買賣的房屋及其附帶的鑰匙全部交付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所有。

安置房買賣協議書內容四:違約責任條款

1、買受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內將房款交付給出賣人,逾期達到一個月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買受人並承擔逾期付款的購房款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2、出賣人在交房後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帶的鑰匙全部交付給買受人的,視為出賣人違約,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叄拾萬元整給買受人。

3、出賣人在接到辦理房屋產權通知後逾期10日不去相應機構辦理產權證和土地證的,視為出賣人對買受人的違約,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叄拾萬元整給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