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侵權

當前位置 /首頁/損害賠償/學校侵權/列表

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教師違反國家規定

教師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可以受到:
A、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B、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C、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D、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資訊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教師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