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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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是高血壓三期是否能羈押

一、犯罪嫌疑人是高血壓三期是否能羈押?

犯罪嫌疑人是高血壓三期是否能羈押

對高血壓三期的犯罪嫌疑人滿足法定條件的就可以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滿足哪些條件可以羈押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於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講,不要妄想自己有病就可以逃過法律的制裁,生病也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正當藉口。但是,羈押犯罪嫌疑人也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公安機關沒有任何證據不會採取羈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