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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著作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範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如:

(1)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願發表其作品,並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2)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3)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表,並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5)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7)製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8)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對著作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範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二、版權侵權賠償該如何確定?

賠償是保護著作權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權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作了詳細的規定:

(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型別、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後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二)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用,都被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綜合上面所說的,著作權侵權如果造成著作權人的人身損害,那麼就可以申請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可以由損害人的實際傷情來進行確定,如果雙方協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