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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拐賣兒童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最高院關於拐賣兒童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拐賣兒童的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院關於拐賣兒童的規定是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此外,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拐賣兒童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本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物件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脫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認定界限是什麼?

1、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

兩者有相似之處:物件都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都主要使用矇騙、利誘手段。

但二者有嚴格區別:拐騙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收養或使喚等等,拐賣兒童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販賣牟利;因此,行為人是否具有出賣的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

2、拐騙兒童罪與綁架罪

兩者也有相同之處,但後者是拐騙他人作為人質,用以向其家長、監護人、親屬等人勒索錢財或實現其他不法要求,二者的性質與危害存在很大區別。

拐騙兒童後產生出賣或勒贖目的,進而出賣兒童或者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兒童進行實力支配以勒索錢財的,應分別認定為拐賣兒童罪或綁架罪,與拐騙兒童罪實行並罰。

一些公民因為法律意識非常的淡薄所以也是會做出拐賣兒童以及婦女的行為,如果說不法分子利用欺騙或者暴力的行為拐賣婦女以及兒童後也是會給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權以及受害人家屬的身心造成十分嚴重的傷害,所以在發生了此類行為後司法機關一定會從重對其進行處罰。

關於拐賣兒童這樣的一種行為是需要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進行處罰,當然了,如果說有一些比較嚴重的情況的話,就可以在這個幅度範圍之內在進行從重處罰的,因為這樣的一種行為給予受害者的家屬和受害者本人都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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