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超出7天不給退貨嗎?
一、賣家超出7天不給退貨嗎?
賣家超出7天不一定給退貨,可以結合以下規定帕努單是否退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線上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二、賣家故意侵犯消費者權益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1、侵犯消費者權益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並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於欺詐行為。
2、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七條 經營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經營者因侵犯消費者權益被處罰後,處罰資訊會被公佈
第十八條 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行政處罰的,應當記入經營者的信用檔案,並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等及時向社會公佈。
企業應當依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時向社會公佈相關行政處罰資訊。
任何經營者,需要保證自己提供的商品符合質量的要求,否則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對於應當退款但是不退的情形,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也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