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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責任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民事責任的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9、14條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有效的,但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權解除合同,並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8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無效、效力待定的,購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權主張已付房款的雙倍懲罰性賠償。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在第三類中,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房屋面積小於約定的面積,並且誤差超過了3%。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4條的規定,出賣人交付房屋的實際面積小於合同約定的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給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二、懲罰性賠償的特徵有哪些?

1、公私混合法性質

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罰性賠償於通過對行為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儘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為了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著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並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2、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3、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4、懲罰性賠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

民事責任最主要就是支付賠償金,而懲罰性賠償應該是最嚴厲的一種民事責任了,因為不同於一般的賠償,如果是懲罰性賠償的話,當事人支付的賠償金要比給侵權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多一些,但懲罰性賠償也不是沒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