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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的有哪些法律風險,合同標的怎麼寫

一、 合同標的怎麼寫

合同標的怎麼寫 合同標的有哪些法律風險

“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是當事人通過建立合同關係所要達到的目的。

二、合同標的帶來的法律風險

合同中的“標的”條款必須規定得準確、清晰、詳實,否則,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標的”條款的缺失導致合同不生效。

標的是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如果沒有標的,就沒有客體,合同關係也應不復存在。實踐中涉及貨物等有形物時,合同標的條款缺失的情況極為少見,但合同標的是某種權利、行為,且通過文字描述有一定困難時,就可能產生缺失合同標的條款的情況。

2、合同標的約定不明引發合同糾紛

合同標的約定不明是合同標的條款最容易出現的一種法律風險。因為雙方對合同標的描述的不準確,不具有唯一性,導致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的情況較為常見。

3、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因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買賣合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掛靠協議、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等。

4、當事人交易的實際標的與合同約定標的不一致導致一方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主張。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時為實現特定的經營目的,並不一定採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例如,企業為了獲取某項資產(如不動產、採礦權等),因交易稅費過高及或法律對特定資產轉讓條件的限制,故將直接購買該資產的交易模式轉化為收購股權等其他方式以獲得該資產。此時,對合同標的的準確描述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合同中就不僅僅需要考慮對股權的描述,同時需要將該項資產作為核心內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若該資產出現一些與預想不符的情況時,購買人將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解除股權購買合同。

三、為避免出現上述法律風險,在合同條款中對標的的描述應注意以下幾點:

1、 使用正確的標的名稱

標的的名稱,是指能使某種標的區別於其他標的的一種稱呼或概念。在合同中約定標的名稱時應使用標的的正式名稱,即標準學名,如沒有標準學名則儘可能使用通用的名稱,而且要用全稱。標的名稱的文字表述必須明確具體,儘可能使用符合國際標準或國際行業習慣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或交易所涉的是某些特定的標的,交易雙方應事先就標的名稱的含義取得共識,並以詞語解釋、定義等方式明確標的特定的內涵或特定的構成條件。同時,還需注意同名異物和同物異名的情況,並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或配以必要的圖片或描述性說明。

2、對標的進行限制性描述以使標的特定化

對標的的描述必須明確、具體,能確切反映交易標的特點,如只列明標的名稱不夠具體明確的,還須增加品種、商標、生產廠家、產地、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品種、是否為成套產品等具體內容,使標的特定化。

標的為無形財產或勞務、工作成果的,則可對權利(權益)內容進行描述,或描述獲得標的一方所要達到的目的,或描述工作成果應達到的標準等,以使標的特定化。

3、 對標的的權利情況進行描述

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當事人間的約定可能會使獲得標的一方的權益行使受到限制。在此情況下,對標的的權利情況進行描述,除可使標的更特定化外,還可保護獲得標的一方的權益。例如:

標的所涉及的知識一般不隨標的轉稱權屬,如交易雙方對此有特定約定的,應在合同中給予明確。

買賣合同的標的上存在抵押權時,如交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合同可能無效,買受人的權益將受損害;買賣合同的標的上存在租賃權時,基於“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買方購買標的後所有權的行使將會受到限制。此時,如合同中已對標的的權利狀況進行了描述,既可固定交易時標的的現狀,也是買賣雙方按約履行合同的書面依據。

4、 約定標的的數量或確定交易數量的方法

標的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之一,在買賣合同中屬於合同成立應當具備的必要條款。

合同中,標的的數量要確切,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我國國內買賣應當採用國家規定的計量單位。國際上則通用公制、英制、美製三種不同的計量單位,因此在國際買賣中一定要明確說明所採用的計量制度。

5、如果是分期履行,應明確每一期所涉的數量。

如合同簽訂時,標的的數量尚不能確定,則可先約定一個暫估數量,同時約定交易過程中確定實際交易數量的方法。

合同中關於有關於標的的條款應當寫得清晰詳細,不然就會存在很多風險,小編也為大家列舉了一些關於標的而引發的法律問題,比如說會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引發合同糾紛,或者是自己的權益難以得到主張這些風險,針對這些風險小編為大家寫出了一些解決的方法,比如說需要正確的使用標的名稱或者對標的進行一些描述或,並且約定標的的數量質量等等。都是可以成功的避免一些標的條款引發的合同糾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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