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訂立/列表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一、什麼是要是合同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嗎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二、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三、保險合同是否為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應為非要式合同,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是否為保險合同為要式合同的理由?依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合同成立之時間,為被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條款內容達成協議之時,與保險單之作成與否無關。是應屬諾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

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後段規定,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據此規定,益顯保險單或憑證之製作,與契約之效力無關,只是契約內容之證明而已。

四、就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非要式合同定位為宜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議至發放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須待取得保險相關憑證後,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保險之本意。

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嗎?以上內容已經對這個問題給出了答案。保險合同存在不可預料、不可抗力的風險,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而言,保險合同的成立並非與保險單的做成相互掛鉤,而是與保險人的同意承保而對應。因此,嚴格意義上而言保險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葫蘆島律師!


TAG標籤: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