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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能力定義是怎樣的?

一、履約能力定義是怎樣的?

履約能力定義是怎樣的?

履約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經濟合同的實際能力。

履約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產能力兩方面的內容。在審查支付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註冊資本、資金來源、銀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況;在審查生產能力時,主要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生產能力、生產規模、技術水平、產品質量、交貨能力等情況。審查履約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經濟合同的真實性和可行性。

二、如何確定對方的履約能力

對於合同利益的實現,一方面是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另一方面則需要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也是對判斷合同利益是否能實現的一個標準,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

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的性質:分佈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瞭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註冊資本和淨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這裡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註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絡,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準。

(3)法定地址,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檔案的確定標準。

(4)公司帳號,是保障企業在發生糾紛時,確定對方資產的最有效的途徑。

它是合同對方是否可以履行合同的一種能力。特別是在經濟合同中,對方如果沒有履約能力,當事人會相應地遭受到經濟損失。所以,在訂立合同之初,合同當事人就可以通過調查對方的資信情況,企業的經營狀況等來確認對方的實際能力,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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