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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構成要件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本文簡要介紹了關於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的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瞭解。

顯失公平的合同有哪些構成要件

關於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只有符合以下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失公平。下面就是對顯失公平合同構成要件中的主客觀方面進行闡述:

一是客觀要件

顯失公平的客觀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見,顯失公平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對於無償合同,因不存在對價問題,所以不存在雙方利益的不平衡和顯失公平。客觀上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夠依一定的價格、收費標準等加以確定為前提的,對於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務等,因很難計算其實際價值,一般也不適用顯失公平制度。

當然,有關利益平衡或不平衡問題,應根據各種交易關係的具體情況加以認定,特別是要考慮到供求關係、價格的漲落、交易習慣等各種因素。不過,衡量雙方利益是否公平,應以合同訂立時的情況加以確定。如果合同在訂立以後,因市場行情變化使價格發生漲落等,除非出現了情勢變更的情況,否則當事人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而要求撤銷合同。對工資和報酬過高或過低問題,由於國家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且在許多行業也規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如果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收費標準,應認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被宣告無效。但由於國家沒有規定工資和勞務報酬的最高限額,如何認定工資和勞務報酬過高,則應參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考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工作條件和環境、工作效率等因素加以確定。

二是主觀要件。

它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這種利用他人的主觀狀態已表明行為人背離了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此,受害人不能證明對方具有此種故意而僅能證明自己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能、不瞭解市場行情、草率等,從而訂立了於己不利的合同,則不能認為對方具備顯失公平的主觀條件。在此情況下,受有不利的一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慮主觀條件,其目的在於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道德,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利益。具體來說,主觀要件分為以下幾種:

1,利用優勢。所謂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例如,大企業利用其優勢訂立了不公平的標準合同條款,迫使消費者接受。除格式合同以外,在實踐中也經常發生一方利用其經濟實力和經營上的優勢而提出苛刻的條件迫使對方接受的情況。當然,如果受損失的一方僅僅只能證明對方利用供求關係中的優勢而提出不合理的價格條件,不構成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因為在競爭的條件下,供求關係本身是不斷變化的,這種變化是一種交易風險,很難說是哪一方利用了優勢。

2,未履行訂約過程所應盡的告知等義務。在訂約過程中,合同的訂約雙方都應當向對方告知其經濟實力、標的物的效能、效用等情況,這些都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隱瞞合同中對對方不利而對自己有利的重要條款。一方訂立標準合同檔案和免責條款時應及時提請對方注意,否則,也可認為利用了對方的無經驗或輕率。

3,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所謂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無經驗是否包括對某些特殊標的、特殊技術缺乏瞭解?一般認為,欠缺經驗僅限於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經驗。因為當事人在購買某種特殊的標的物如汽車時,應當適當瞭解此類標的物的資訊。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具備訂約的基本知識,不能以這些經驗具有特殊性、自己不瞭解為由而認為合同顯失公平。所謂輕率,是指在訂約時的馬虎或不細心。例如,對合同的價格不作審查和判斷,對標的物的效能不進行了解,匆忙地與對方訂約。可見,在輕率的情況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過失的。

只有符合上述主客觀兩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顯示公平。當然,對於利用對方沒有經驗或輕率的情況,應作嚴格限定。受害人應當舉證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而不能僅證明自己在訂約時無經驗或輕率。為證明對方有利用行為,受害人可以證明對方明知自己無經驗或輕率,而製造混亂的價格資訊和標的物的資訊或不適當地誇大標的物的銷路,從而影響其作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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