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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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嗎

一、顯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有效嗎

顯示公平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於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種情況下,並不是顯示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通常具備如下條件:A.有償合同;B.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C.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並非絕對無效,是否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在作出裁決前,該合同還是有效的。裁決對合同內容予以變更的,按變更後裁決履行,如果被撤銷,那麼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自始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合同自始無效與部分有效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怎樣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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