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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嗎?

一、繼續履行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嗎?

繼續履行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嗎?

繼續履行就是繼續履行義務的意思,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之一,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多鍾,比如停止侵害、損害賠償、繼續履行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1、存在違約行為

如果沒有違約行為發生,那麼此時僅為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為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為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2、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3、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三、繼續履行的不適用情形

對於金錢債務,不生不能履行問題,是為各國通例,故理論上總能適用強制履行責任。而對於非金錢債務,依民法典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不適用強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應當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所謂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指債務的性質不宜強制履行,比如委託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夠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質上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

所謂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比如為履行合同專門進口一臺裝置,花的代價遠遠超過合同上的利潤。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規定此種情形,實際上是想以此督促債權人及時主張權利,行使其履行請求權。如果債權人並不積極行使其履行請求權,主張強制履行,待一段很長的時間後始主張強制履行,則對於債務人未免不公。

所謂“合理期限”,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最終要由法院在個案中具體地加以判斷回答。

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有很多種型別的,我們在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也是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規範社會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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