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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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被否認則無效嗎?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被否認則無效嗎?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否認則無效嗎?

效力待定合同未獲追認的話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給合同相對人造成的損失,無權代理人也需要做出相應的賠償。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後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如果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出於惡意串通,以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為目的,因此而取得的財產屬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應依法追繳,並課以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一般說來,被代理人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認,如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追認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為作為(特定行為)和不作為(默示),追認在運用默示方式時應當以積極的、肯定的行為,即可以通過本人“作為”推定其真實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還行為人已取得的財產,或者行為人未經被代理人授權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財產而事後被代理人卻接受了所得款。原則上,沉默不能視為追認,但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除外。

有效合同通常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無效合同因原約定的履行期限無效而致使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爭議。對此,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因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應當知道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第二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該合同被確認無效之前,權利人並不知道合同無效和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第三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該合同原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第四種觀點認為,無效合同應從權利人起訴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需要注意的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是沒有經過當事人的追認的,此時就是無效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仔細甄別,做好法律諮詢,在追認的過程中也要注意訴訟時效,避免讓自己的合同是無效的,從而使自己的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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