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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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仲裁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仲裁法的規定是什麼?

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仲裁法的規定是什麼?

1、經濟合同仲裁條例和仲裁法的規定是明確了哪些是屬於經濟狀態的範圍,仲裁的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仲裁,哪些糾紛不能仲裁,解決的是“爭議的可仲裁性”問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對仲裁範圍的規定主要依據如下原則:

(1)發生糾紛的雙方應當是屬於平等主體的當事人。

(2)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

(3)仲裁的範圍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經濟糾紛。《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仲裁法》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仲裁法第77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合同糾紛”,指受合同法規範的所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指平等主體之間的不與身份關係密切聯絡的具有財產權益性質的非合同糾紛,主要指侵權糾紛。

二、我國海事仲裁範圍包括了哪些

1、租船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或者提單、運單等運輸單證所涉及的海上貨物運輸、水上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爭議;

2、船舶、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的買賣、建造、修理、租賃、融資、拖帶、碰撞、救助、打撈,或集裝箱的買賣、建造、租賃、融資等業務所發生的爭議;

3、海上保險、共同海損及船舶保賠業務所發生的爭議;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於經濟方面的一些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協議當中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可以採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話,其中一方當事人選擇到人民法院來提出仲裁是屬於一種合法的情況,而且經濟方面的仲裁必然是關於經濟方面所產生的一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