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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誰有法定解除權?

一、行紀合同誰有法定解除權?

行紀合同誰有法定解除權?

行紀合同對於合同的當事人都有法定的解除權,行紀合同解除有不同的方式,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情形出現後,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行紀合同的委託人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

第三、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

第四、行紀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

第五、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為諾成、不要式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簽訂行紀合同時一定要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辦理,如果要解除合同只要各自有合法的理由都是可以實施的,而且在解除時不僅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同時不能讓對方受到傷害,不然這是會承擔違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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