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責任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紀合同責任承擔是怎麼規定的?
行紀合同責任承擔規定是,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條 【行紀人的直接履行義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行紀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貿易活動,通常表現為為委託人買入或賣出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交易活動,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承擔。
3、行紀合同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4、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不能對委託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委託人不直接就行紀人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5、行紀人的行紀行為具有限定性,即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貿易活動。一般的民事活動以及不涉及商事交易的活動,不屬於貿易活動。
6、行紀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在行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對價性: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辦理買賣或者其他商業上交易的義務;而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7、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行紀合同只需行紀人與委託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而無需以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8、行紀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可以以書面、口頭以及其他約定的方式訂立,無需以特定方式訂立。
事實上,行紀合同具有的鮮明的法律特徵,本身就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給委託人從事相關的貿易活動,所以,在行紀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第三方不會直接跟委託人發生法律關係,對於第三方來講,合同履行時有什麼問題,都是直接找行紀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