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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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生效後合同效力的認定有哪些特殊情形?

(一)無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訂立的技術合同的效力

技術合同生效後合同效力的認定有哪些特殊情形?

民事主體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這些主體所具有的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所謂的民事主體資格。倘若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或者說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無從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不具有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正是根據這種推理,我國以前的民法理論通常認為,倘若合同主體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其訂立的合同無效。

(二)審批、行政許可與技術合同的效力

技術合同涉及審批或許可的情形至少有以下三種:

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技術合同須經審批或者許可後生效,如某些特殊技術的轉讓須經批准或者許可;

二是依照技術合同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技術合同涉及的產品或服務)須經審批或許可,如按照技術開發合同生產的特殊產品須經審批的情形;

三是依據技術合同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或者技術合同涉及的產品或服務)須經審批或許可,而以獲得批准或者許可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認定技術合同的效力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三)以欺詐手段訂立的技術合同

當事人一方就其現有技術成果作為研究開發標的與他人訂立委託開發合同收取研究開發費用,或者就同一研究開發課題先後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分別訂立委託開發合同重複收取研究開發費用。在這些情況下,受損害方可以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當然,這裡規定的僅是欺詐行為中的兩種典型情形,實踐中還可能有構成欺詐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應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衡量和認定技術合同的效力,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的技術合同而未經批准的,倘若合同尚未履行,應當認定為不生效;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應當認定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