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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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特定合同有哪些情形?

一、合同效力

效力特定合同有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又稱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二、《合同法》規定了以下三種情況為效力特定合同:

(l)主體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合同有效。純獲利或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相對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個月內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的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才能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拘束力,否則,後果由行為人承擔。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三、效力特定合同的特點: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因缺乏處分權、代理權或缺乏行為能力而效力並不齊備。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無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處於一種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狹義的無權代理。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3.無權處分。4.債務承擔。

四、無效的情況:

1、合同內容違法的

2、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聯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

3、當事人以合同手段掩蓋犯罪活動

4、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無相應締約能力且不能為追認的合同

5、需要法定形式的某些特別合同未滿足形式要求的合同無效都是自始無效可撤銷的合同:因乘人之危,脅迫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對誤解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因顯失公平效力待定、未成年人訂立了與其行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需要其監護人追人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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