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白縣XX公司與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普法法律網 合同糾紛 2.95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原告電白縣XX公司。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廣東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XX。本院在審理原告電白縣XX公司訴被告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於2013年2月20日以無法與被告聯絡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准許原告電白縣XX公司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電白縣XX公司負擔。審判員 王XX書記員 歐XX TAG標籤:一審 合同糾紛 民事裁定 XX 電白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