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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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一致合同需要交違約金嗎

一、協商一致合同需要交違約金嗎

協商一致合同需要交違約金嗎

協商一致合同可以不交違約金。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非借貸合同違約金過高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違約方對於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

而在非借款類合同逾期付款案件中,因實際損失難以甚至無從舉證,違約金過高過低或合理與否的主張,對違約方或守約方都很難分配舉證責任,合同雙方往往陷於不同利息參照標準的攻防辯論,最終把球踢給裁判者。在這種情況下,裁判顯然不能再糾結於舉證責任分配,而可直接參照“4倍利率”作為衡量標準。否則,約定違約金與未約定違約金沒有任何區別,無疑背離了違約金避免舉證實際損失困難的立法目的。

就非借款類合同而言,逾期付款相較於其他違約情形,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商事審判中規範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的規定,更好地體現了最相類似法律的處理原則,有著積極的參考價值。

非借貸合同違約金過高的話可以向法院進行上訴,並且需要證明實際產生的損失低於合同當中的違約金,或者證明該違約金過高,提供相關的證據。一般法院在判斷該違約金是否過高會依據四倍利率作為相關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