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當前位置 /首頁/合同事務/合同效力/列表

附條件合同效力如何

我國的合同可以對其進行附條件或附期限,而根據法律的規定這類合同,必須在滿足條件或期限的時候,才能生效或失效。於是有人就對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產生了質疑,究竟該合同效力如何?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你答案。

附條件合同效力如何

一、什麼是附條件的合同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第三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這裡所說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當事人如果將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並且當事人對此已經知曉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如下處理:如果該條件決定著合同效力的產生,應視為未附任何條件;如果該條件決定著合同效力的消滅,則應視為當事人並不希望簽訂此合同,故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當事人如果將已經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但是當事人對此並不知曉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如下處理:如果當事人知道該事實已經發生後就不會訂立此合同的,該合同應被認定為無效;如果當事人知道該事實已經發生後仍然會訂立此合同的,則應該按照上述已經知曉的情況進行處理。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如果將將來肯定要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視該條件為期限;如果將將來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條件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如果將法定條件約定在合同中,應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在將不法事實作為條件的情況下,應認定該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果二者之間相互矛盾,則表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二、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於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

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合同中條件的成就才能夠影響合同的效力,導致附條件合同生效或失效。而此時,該條件必須是自然成就的,如果是受人為因素導致條件成就的話,則視為條件不成就。更多附條件或附期限合同的內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

TAG標籤:效力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