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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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哪些條款還有效力存在?

一、合同解除後哪些條款還有效力?

合同解除後哪些條款還有效力存在?

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由此可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應當包括《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款內容,如果合同終止了,合同條款也相應的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該合同尚未結算清理完畢,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二、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給付行為,結算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銀行匯票結算。銀行匯票是匯款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匯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結算。商業匯票是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3、銀行本票結算。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

4、支票結算。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託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票據。

5、匯兌。匯兌是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6、委託收款。委託收款是收款人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後,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

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中約定了進行清理的主體--比如某會計師事務所、某財產評估機構,清理的範圍--比如是固定資產、流動資金,還是庫存產成品,以及清理的方法--比如按照政府定價還是市場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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