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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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效力是否還存在?

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係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係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再次,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效力是否還存在?

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權利,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後,發生條件不同。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我國《民法典》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我國《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係,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合同解除代表該合同在法律上不被任何進行承認,其所有的效率將會進行終止,但終止權需要根據合同的內容來進行確定,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明確說明合同終止之後,所有的效力即將結束,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如有爭議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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