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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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條款

現在人們的很多活動都已經離不開合同了。可以說合同保障了人們的利益,讓人們放心的去做事,而不用擔心做完之後得不到應得的東西,也讓委託別人做事的人放心,它也保障了讓別人做事的權益,對做事的人有了一定的束縛,使得他們需要履行合同中所要完成好的事。從這裡面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依舊有很多人不知道合同要有哪些條件才會成立。

合同成立的要件條款

經常在打官司出現這種情況:受害人拿出合同說別人沒有履行合同中他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可是這個合同經過律師的鑑定卻被判斷是一個無效的合同,這時候的你就又需要去經過各處求證才能獲得自己應得的甚至可能得不到自己應得的。因此有效的合同是很有必要的。那麼合同的成立的要件條款是什麼呢?怎樣才是一個有效的合同呢?

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基於合同是否真正的存在。什麼叫真正的存在呢?就是說你的合同需要成立。沒有成立之前,合同是不能約束兩邊的責任的。很簡單的一個不成立的條件就是隻有一方簽字了,另一方既沒有簽字也沒有蓋章,那這份合同顯然是不成立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需要有最基本的三個條件:

1、合同中需要有簽訂該合同的當事人,如果一方沒有那就根本不可能有合同的成立。

2、合同的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方面。要約和承諾可以說是作為合同成立的最最基本的條件。

3、簽訂合同的雙方肯定都對合同中所描述的內容沒有異議,必須雙方都表示同意,該合同才會成立。

這三個條件可以說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條款。因此我們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確保三個條件都滿足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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