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效力規定是怎樣的
一、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效力是什麼
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在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之前,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按照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的一般理論,權利人拒絕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確定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該無權處分合同自始無效。
有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二、民法典中關於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相關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